l1签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在美国获得了永久性的就业机会:所谓永久性 employment,指的是雇主在雇佣了绿卡申请人后,打算一直雇佣其工作,直至退休为止。换言之,就是不存在雇佣期限的问题,如雇佣关系只到某个合同的结束或项目完成,不符合L1签证所要求的“永久性雇佣”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绿卡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海外的关联机构(母公司,子公司或姐妹公司)工作:所谓“海外关联企业”,指的是在美国本土之外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日本或加拿大等处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姐妹公司关系的企业。所谓“姐妹公司”关系,指的是两家企业被共同拥有至少50%以上股份(即两家企业受共同控股的关系),而不必是100%全资关系。
L类签证持有人在取得I-140劳工证申请的“批准”后,可以在申请I-485调整身份的过程中合法就业:在申请I-485调整身份的期间,申请人可以在任何公司做任何种类的工作,而不一定是在申请绿卡时所依托的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