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留学生犯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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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而且应该被重罚! 虽然我本人很反感国外那种华人圈自扫门前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但这次事件里面中国警察把一个外逃的贪污犯抓回国,却受到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和中国留学生的集体)的无端指责,说警察非法越狱,抓坏人,真的是滑天下之大鸡。

这个案件的脉络是这样的:2014年3月26日,据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透露,海外侨胞和留学生及家属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红通”人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朱云来在美国的情况。经国家有关机关周密部署,安排人员在旧金山附近地区监视居住,并准备启动引渡程序。 2014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美两国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执行“清风行动”的公安干警在美国加州圣何塞市一公寓内将朱云来抓获。

从媒体报道看,犯罪嫌疑人朱云来应当是主动回到中国,否则不可能那么顺利就抓捕。既然是主动回国,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犯罪的主体,即谁享有这种权利的问题上,我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力制定法律,因此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没有资格制定法律,也没有资格创制法律规则。所以,即使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应由最高检提请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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