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移民子女?
“收养”是指不具备生育能力或者生育意愿的主体,依法收取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并作为家庭成员抚养的行为或过程;而“领养”是仅指自然人收养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并且需要办理手续,征得有养育义务的人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发放收养证,确立收养关系的行为。 因此从定义上区分,我国允许公民和具有合法收养资格的机构收养被收养的儿童,但不允许个人领养孩子(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想要收养孩子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方能取得抚养资格。
由于收养关系涉及受养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法律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一千一百零五条之相关规定,收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有配偶的,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 (三)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的 (四)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知,如欲收养他人子女,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收养人须满30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经其配偶同意,收养人从未结婚,也没有配偶的,不需要经过其同意;
③收养人只拥有唯一的一名子女,或者虽然拥有多名子女,但是子女都已经死亡或是无法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放宽幅度需参照当地政策);
④没有妨碍收养的社会和经济上的障碍;
⑤收养人不能是精神病病人或其他不适合充当收养人的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收养人希望收养未成年子女,那么该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应由孩子的监护人代理实施收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