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的签发地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签证的签发机关有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和驻foreign地区的总领事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是签证的主要签发机关,外交代表机关的领事部是主管签证的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确定为外国人申请入中国国籍的受理机关,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批准入中国国籍申请,并发给证书。总领事馆和领馆在所在国的领馆区域内,总领事馆还可以在与领馆区域毗邻的其他区域。国外侨民有权向中国领事提出申请回中国定居。经审查,确系中国公民,发给回国证明,如果加入了外国国籍,根据本人申请,发给居留许可或者入境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