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假日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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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的关注和支持,关于这个问题,我2015年曾经回答过,现在重新整理一下文字发到这篇文章来。 本人是出生在内地长在内地,在内地读的小学和初中,高中到大学都在香港读书,对于香港各种政策的理解应该还可以。 这个政策是指假期方面的,就是香港每年有10天年假(政府公务员、公立学校教职员有17天年假),这十天的假期是全国公民都享受的,这十天假又分为法定强制性假,和法定灵活假期。

一.法定强制假期: 即每年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各一天,国庆节三天。也就是说这些节日除了清明可以放假半天外,其他都是放假一天的,另外加上农历初一初六,十五十八二十八等等共有八个日期要上班。 二.法定灵活假期: 这一部分就很有意思了,因为它是由部门主管决定的!!!也就是说你所在的公司可以有自由分配这五天假期的权利,它可以根据你的工作性质来决定,比如你是IT行业,这个假期可能就被安排在你工作的星期天,而如果你是零售业,则可能被安排在暑假。具体是怎么安排由公司决定,但是必须给员工相应的补偿。

三.额外假期 这是香港特别之处,就是在以上所有假期的基础上,公务员和公立学校教职员(私立学校老师没有这一福利)还可以根据家庭情况申请额外的30个假期,这个假期也是由部门主管酌情决定的。 以上所有假期内,除元旦,春节,国庆法定节假日外,都算作周六周日休息,国家规定节假日期间,如果加班,须支付三倍工资,周末加班须支付两倍工资。 至于一些类似母亲节父亲节的私人假期,全国都一样,根据单位安排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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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日概念释义

假日分为法定假日(法例上规定必须放的假,雇主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雇员的权益)和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及13个一般法定假日)。雇主可选择给予雇员有薪假日或在该日工作后给予补假或额外报酬来代替假日。

2、假日权益范围

受雇于《雇佣条例》规定适用行业、雇佣合同中没有相反规定,且连续受雇满3个月的雇员可享受有薪假日。若雇员在公众假日工作的,雇主须给予有薪假日作为补假(应安排雇员在6周内并尽量在该假日后的2周内休假)或给予补偿(不低于工资的1.5倍)。若雇员在该假日前后6周内已休假,或在该假日后受雇或终止雇佣,雇主可选择支付补偿代替该假日的薪酬。

受雇满3个月、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且每星期工作至少36小时的全职雇员,可享受星期日的全部或部分有薪假日(部分有薪假日指雇主要求雇员在该假日工作,但工作时间不超过原定工作时间)。

3、假日使用规定

雇主应按合同规定给予雇员有薪假日,在雇员就职前先通知假日期间。雇主也可要求受雇满3个月的全职雇员在假日(包括星期日)工作,但该假日的薪酬应符合《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且在24个月内给予假日替代补偿。对于受雇满3个月且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全职雇员,雇主在给予假日替代补偿后应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该雇员休假(合理时间一般理解为6周内,且尽量在该假日后的2周内休假),并应给予在该假日前后6周内已休假的雇员补回休假。若雇员在该假日后终止雇佣,雇员有权选择休假或者接受假日替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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