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移民香港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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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出境定居审批管理处理》,内地公民因私人事务需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定居的,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人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1份;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及身份证原件供审核;交验申请人的户口薄原件及户口薄首页、户主页及申请人个人页的复印件各2份;

提交与委托人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2份;交验由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报告单原件;

申请人未受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且没有被通缉的证明(派出所出具);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面须书写姓名、出生日期;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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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拟定居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调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调查属实的,出具公安机关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通知书》(有效期为1个月)。申请人凭公安局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通知书》到香港或者澳门办理香港入境定居手续。 3、补办户口。申请人获得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件和进入许可的,应将《批准定居港澳地区通知书》交回核发单位,并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 公安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注销工作,发给申请人《户口注销单》。申请人取得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后,将《户口注销单》和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申请人原申请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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