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签证可以去德国吗?
我的冰岛旅游签证可以在德国使用吗?德国移民局对“边境通行”这一概念的解释是什么?我的例子是否属于“边境通行”范畴?
【案例分析】
D女士持有冰岛F1签证,旅游目的地为冰岛。在旅行途中,考虑到飞机场距柏林较近,D女士想要去柏林游玩两天,所以向柏林警察局提出入境申请。经过审批,D女士获得为期两天的入境许可,于是便按照批准的入境日期和入境口岸,持本人有效护照和冰岛签证入境德国,并在德国逗留了近半个月时间。之后,D女士离开德国,在欧盟其他国家停留了一段时间后,最后返回冰岛。
【案情分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尽管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在德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最终都是裁定“不准”,也就是说,德国签证官一般都坚持认为,“边境通行”并非德国法律规定的“入境日本”,而只是临时允许过境的例外情况。
其实,德国法律关于“边境通行”的概念同样来源于欧洲有关条约的规定。1999年欧洲联盟委员会实施的《欧洲共同体关于边境通行权的相关协定》(EU-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NCERNING THE GLASNOST ACTIVITIES ETC)第6条中规定:“每一个缔约方将允许其国民在另一缔约方的境内短期逗留,这一行为应以非职业性的目的为限,并应在受到事先邀约的情况下实施。”此条文是对“边境通行”概念的肯定性规定,明确说明了属于“边境通行”范畴的短期入境行为,应以非职业性的目的为限,否则将构成非法入境。我国与欧盟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议记》(2003年6月9日第111次),其中第二十七款协定如下:“欧洲联盟承诺,在实现共同的外部边境防卫之前,其成员国的国民在互惠的基础上,可通过由欧洲联盟建立的边境检查设施以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之间相互设立的边境检查设施开展边境检查。在实行平等处理期间,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所涉及的范围内,欧洲联盟承诺,其成员国的国民在互惠的基础上可得到平等的处理。”此条文中也规定了“边境通行”的责任限制,即以“非职业性”为限,如果是为了职业性目的而去第三国进行旅行,这种入境属于“非法”,不受欧盟法治的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来看一下D女士的案例。从她的谈话中得知,她起初去德国并不是为了工作,而只是为了游玩;再者,从她持有冰岛的签证来看,她从事的旅游活动也并不属于冰岛政府所承认的相关职业。所以笔者认为,即便D女士在柏林停留的时间超过了两周,但只要其在德国期间没有进行任何与职业有关的活动和收入,德国移民局就无权对其违反“边境通行”规定的行为做出制裁。
【案例分析】
N女士持匈牙利旅游签证,拟前往印度进行旅游,但在往返途中拟在波兰停留一段时间。N女士申请匈牙利的旅游签证时,申请书中写明的旅行终点站为加尔各答,即其所要赴的旅行目的地为印度。最终,N女士获准旅游签证,允许其在欧洲旅游,包括匈牙利的境内旅游;在入境时,移民局工作人员向N女士指出其旅游签证不允许其在欧洲其他国家进行旅游,并认为N女士的旅行目的属于从事商业行为,属于“不法商业目的”。N女士在递交旅游签证申请时,填写了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事项。依据其申报的财产情况,假如其获得的旅游签证允许其在欧洲范围内旅游,则其在此期间进行旅游将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最终,N女士被迫中途终止赴印旅游。
【案情分析】
匈牙利移民局作出的拒签决定是否合理,应当由匈牙利国家移民局负责说明。依照匈牙利法律,国家移民局对有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原则上仅在边境或民航局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此期限是对申请人的要求。对决定不予发给我们签证,其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我们可向哪个主管部门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