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单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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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近日,美国移民局对“配偶类”签证提出了新的要求,只要其申请人的配偶在美国移民局指定的学习型交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接受过培训,或者在项目结业后三年内从事过项目规定的相关专业工作,则该项目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例外”,该公民的配偶则可以依这个理由申请“配偶探亲签证”,项目信息将公示在移民局网站。

B:今年6月23日,移民局官网声明,该项目系以“公共负担”名义注册,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根据声明,这类签证今后将可以由专业机构代表申请人直接递交。

C:其实,早在1999年5月,移民局就开始实施针对这类申请人的“配偶访问签证”政策,并且无须特定的申请理由。而在2005年6月,对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提出了“临时工作签证”申请方面的简化要求,这两个签证都允许申请人在向美国移民局作出一些承诺后,得以进入美国并在与美国公民结婚后,与其配偶团聚。

D:但是,如果已婚美国公民打算带其加拿大公民的配偶在美国共同居住,则加拿大公民必须先获得美国移民局签发的“配偶签证”。此类签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永久居留权配偶签证”,另一种是“有条件永久居留权配偶签证”,两种签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允许持有者在美国居住、工作,直至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但是须限定期限内(一般两年)。其实,美国公民亦可选择代为申请加拿大公民的外国配偶以“外国裔配偶签证”来美居住,但是该美国公民必须向移民局证明其与外国配偶的配偶关系存在半年以上。

E:对于以配偶关系来美居住的人,移民局将对其真实婚姻密切关系进行严格的核查。美国移民局将考虑诸多因素,诸如:双方在移民和入境期间对来美旅行条件的坦白程度;婚姻双方的身体健康情况;婚姻双方在美国是否共同居住、生活、工作,有无经济互助;双方是否有过分离(分居或两地生活)的情形及原因;双方有关过去和现在所持对美国移民和留学政策的立场和态度,以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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