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的资产有哪些?
我要向提问者表达我的歉意,因为问题描述中出现了某些学校及其领导的缩写和外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特将其隐去。 不过,既然你问到了学院(校)的资产,我就以本校为例简单说一说:
1.土地和房屋建筑,我们学校占地面积500多亩,教学楼、图书馆等房屋建筑总面积7万多平方米;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这个就太多了,从最简单的实验用品到价值上千万元的核磁共振仪都有,具体数额不好说,反正够买一辆豪车了;
3.图书资料,除了学校图书馆外,各系部都有自己的阅览室和数据库,藏书量也是上百万册;
4.专用装备,比如为了建设生物实验室购买的超低温冰箱和培养箱等,具体数目同样不好统计;
5.基础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等;
6.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还有大量的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例如学校对外开展的各类活动、社会知名度、校友资源等;
7.可以理解为资产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应付款项和负债。 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资产,实际上还有很多难以归类或者不便于归类的资产。所以,如果单从资产数量上判断一个学校的实力的话,还是太片面了。
高等学校属于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财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教育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所占有的财产包括校产、校舍、图书、仪器设备和教学经费及基本建设经费等。属于不同来源的各种财产和经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高等学校实行专项管理。高等学校对其各种资产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财务制度及审计制度所确定的原则、方法予以规范。高等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进行公开核算,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增值,防止损失浪费,要依法对其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为了保障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保证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教师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以为国家管理为主,接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举办的高等学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体制,在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学校,并不是说可以占有其所有的财产,因为这些学校以及所有的财产都是通过国家有计划地安排和投资建起来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中央部门在地方设立的高等学校,其基建投资、事业费、人员编制等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的,在管理上也可以“以地方为主”,但也不是说这些学校及其财产就归地方所有。如果把高等学校及其财产管理上的“以国家(或中央、地方)为主”,理解或表述为“国家(或中央、地方)所有”,就混淆了管理权和所有权的界限,不符合教师法的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有的地方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称为“地方院校”,容易使人理解为这些学校是地方所有的,而不是国家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