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如何独立的?
1763年,英国颁布《魁北克条例》,正式将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纳入英帝版图,并实行不同的统治方式——在魁北克省施行“法外之乡”的殖民政策,在新斯科舍省则实施更为集权化的行政管理模式。 为了实现对这两个新省的控制,英国政府任命了两名总督,分别负责管理这两个省份。但总督的职位由一名白人男性公民担任,这引起了当地原住民和法国裔加拿大人的不满。
于是,白人定居者和印第安人经常在边境线上冲突,史称Plaudit des Canadiens(加拿大的荣誉)或Le Grand Dérangement(大动荡)。约350名法国裔加拿大人和5000名印第安人在这次纷争中丧生。 随后,英国人又于1791年制定《不列颠北美法》,成立两个新的立法机构来治理加拿大—即后来被称为“红色议会”的上议院和“蓝色议会”的下议院。虽然上议院由英国王室任命的贵族组成,但下议院议员却须经由普选产生。
不过该法律同时也赋予英王在不经议院讨论的情况下,单独向加拿大派遣总督以及决定法律效力的权力。这些政治制度上的改变,使得加拿大人开始觉得自己是一个享有主权的国家之公民,而不仅仅是英帝国的一个行省。